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5998号 原告: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原告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233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安装协议》,由被告负责原告承揽的电梯安装工程的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根据《协议》第1条第5)约定:竖导轨开始,支付安装台量总价的40%;门做完,轿厢、坑底、***全部完成快车调试完成,再支付安装台量总价的30%;厂检完毕、技监完毕交付维保后再支付安装台量总价剩余30%。协议签订后,被告负责安装了中德产业园项目(开发商为青岛***德置业有限公司),安装过程中,被告明确无力完成安装工作。由于被告原因无法全部完成电梯安装工作,提出与原告进行交接。2021年7月9日,被告确认上述项目的交接项目和交接时间。其中明确:中德产业园项目有16台无机房没有厂检结束,被告无力整改,交由原告处理,12台电梯控制柜主板和外召唤在被告处,被告承诺周五(2021年7月10日)与原告办理交接,由原告接手收尾,据实扣除整改费用。被告在对上述项目需要交接的事项签字确认后,却拒不向原告交付其应当交付的材料。因开发商要求项目交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其保管的电梯安装材料,被告拒不交付。原告无奈,只能另行采购,保证工程项目的按期交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因上海疫情原因无法邮寄文件材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1、本案原、被告签署的《安装协议》并未约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3、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以履行义务一方(异议人)所在地,本案不应由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安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之间就电梯安装事项签订的总合同,双方采用的是按照分包价格抽取管理费用的结算方式,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即甲方承接电梯工程安装,然后交由被告等电梯安装队进行安装,从《安装协议》约定安装队长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有事提前请假,公司基于客户投诉进行处罚等内容看,被告需要遵从原告的管理。综上,本案应为一般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黄岛区,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安装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或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均不在黄岛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溧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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