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2500号
原告:***,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威海文登青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街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金思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继光,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计8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姚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