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8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金思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侯登平,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事实:一审中***提交了事发现场的卫星图片,通海公司清淤挖出来的约2000吨的带着浓烈腐臭气味的清理物就紧贴着貂场外墙由西向东堆放。之所以说有浓烈的腐臭气味,是由于水塘位于村头,长年累月被村民倾倒的生活垃圾和养殖户丢弃的动物尸体淤积,土地中心为了防汛和便于储水给村民浇地,通过发包将清淤工程承包给了通海公司,二被申请人在清淤过程中没有做出相关预案,也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未征求***同意情况下,直接将清理的废弃物堆放在***貂场墙外,高度都超过了墙高,刺鼻的腐臭气味飘荡在***貂场和家中,随着废弃物的增加和时间的推移,腐臭气味越来越浓,人都感觉头晕、恶心(***妻子头上因此也得了瘙痒症,经多次找偏方治疗才好),***此时发现已有孕在身的母貂从北向南开始先是出现少吃食、呕吐,后出现不吃食、流产、继而死亡现象,***立即采取措施,一边多次找二被申请人要求将墙外堆成山的废弃物搬走,一边多次到多家兽医部门寻医问药,尽最大努力减少貂的死亡。但二被申请人在***多次要求下仅仅是将废弃物用车扒平,不再采取其他措施。***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找了多家兽医部门对貂进行治疗,仍没有避免所养貂几近全军覆没的命运。位于貂场最南端的貉子,由于距离放废弃物的北墙外较远,死亡的较少,这也是***认为是废弃物污染的原因之一。而离堆放废弃物较远的***周边养殖户,则没有出现***貂场貂大面积死亡现象,他们也闻不到浓烈的腐臭气味,这说明废弃物影响的范围有限。期间,***为配合兽医部门对貂流产、死亡的检查、治疗,在兽医部门的建议下,***找到了科普研发技术中心(青岛)有限公司并按照其要求提供了检测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堆放在***貂场墙外的废弃物所含细菌和真菌菌落数远高于其他地方土壤。兽医部门明确告诉***貂的死亡就是细菌感染导致并依此对症治疗(***当时进行检测的目的并不是为打官司,而只是配合兽医部门寻找病因以便对症治疗,没有任何作假的理由和可能)。2018年,***多次催促二被申请人将废弃物清理走,但二被申请人置若罔闻,拒不清理。自4、5月份开始(天气变暖的开始),2017年情景再现。***第一时间到青岛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和文登畜牧局请医,在再次解剖死貂确认仍系细菌感染后,兽医部门开出大剂量的杀菌、抗菌药给貂喂食和给貂场喷洒消毒,才基本控制了貂集中批量死亡的现象。到7月底仍死亡老貂11只、小貂689只。***是有多年养貂经验的老专业户,之前从未出现2017年和2018年貂场貂大面积死亡现象,从貂发病先从貂场北面开始而后向南发展,到最后死亡的也是北面严重,南面较轻的情况,再结合对***周边以同样方法养貂的养殖户貂场的调查,貂的生长却基本正常,没出现***貂场貂大面积死亡现象,唯一原因就是由于这些貂场离废弃物较远。因而得出的结论,由于***貂场离废弃物最近,闻到的气味最浓,所以受细菌感染的才最严重。这也说明,就是由于被申请人将含有大量细菌的废弃物堆放在***貂场墙外,污染了***貂场周围的环境,导致***财产的巨大损失。***在“百度”上搜索环境污染的定义: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和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受害人往往因受科学技术知识或技术手段的限制,对污染的发生和危害程度难以有准确的认识和了解,因此,很难避免损失和主张损失的赔偿。被申请人实施的堆放大量含细菌废弃物的行为非常符合该定义。在***貂场周围几百米范围内,除被申请人实施了清理水塘,将含有大量细菌的废弃物堆放在***貂场墙外,污染了环境外,再没有其他任何环境变化和可能导致貂大面积死亡的原因发生。有检测资质的科普研发技术中心(青岛)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也证明了废弃物中细菌和真菌数量远超正常土壤。畜牧兽医部门开具的治疗用药也都是杀菌、抗菌类用药,卫星图片所显示的内容也足以说明堆放的污染物与貂的死亡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提供的录音证据也证实被申请人承认了实施堆放废弃物的行为,并且让***找个地方鉴定一下,该赔多少,就赔多少,说明被申请人是承认其应该对貂的死亡承担责任的。***已经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污染案件,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主张本案系环境污染案件,首先应举证证明存在环境污染的事实,即环境的构成或者环境质量发生不良变化,从而扰乱和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其次应举证证明通海公司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该陈述与***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相吻合,但判决结果相反。所以,该案一、二审判决应撤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裁判。
通海公司没有提交意见。
土地中心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污染环境导致水貂损失”,原审法院将当事人之间争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没有体现出实际争议性质,确定案由不准确。***在诉讼中提交了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土地中心、通海公司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恩全
审 判 员 康 靖
审 判 员 赵 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一平
书 记 员 高 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8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金思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侯登平,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被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事实:一审中***提交了事发现场的卫星图片,通海公司清淤挖出来的约2000吨的带着浓烈腐臭气味的清理物就紧贴着貂场外墙由西向东堆放。之所以说有浓烈的腐臭气味,是由于水塘位于村头,长年累月被村民倾倒的生活垃圾和养殖户丢弃的动物尸体淤积,土地中心为了防汛和便于储水给村民浇地,通过发包将清淤工程承包给了通海公司,二被申请人在清淤过程中没有做出相关预案,也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未征求***同意情况下,直接将清理的废弃物堆放在***貂场墙外,高度都超过了墙高,刺鼻的腐臭气味飘荡在***貂场和家中,随着废弃物的增加和时间的推移,腐臭气味越来越浓,人都感觉头晕、恶心(***妻子头上因此也得了瘙痒症,经多次找偏方治疗才好),***此时发现已有孕在身的母貂从北向南开始先是出现少吃食、呕吐,后出现不吃食、流产、继而死亡现象,***立即采取措施,一边多次找二被申请人要求将墙外堆成山的废弃物搬走,一边多次到多家兽医部门寻医问药,尽最大努力减少貂的死亡。但二被申请人在***多次要求下仅仅是将废弃物用车扒平,不再采取其他措施。***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找了多家兽医部门对貂进行治疗,仍没有避免所养貂几近全军覆没的命运。位于貂场最南端的貉子,由于距离放废弃物的北墙外较远,死亡的较少,这也是***认为是废弃物污染的原因之一。而离堆放废弃物较远的***周边养殖户,则没有出现***貂场貂大面积死亡现象,他们也闻不到浓烈的腐臭气味,这说明废弃物影响的范围有限。期间,***为配合兽医部门对貂流产、死亡的检查、治疗,在兽医部门的建议下,***找到了科普研发技术中心(青岛)有限公司并按照其要求提供了检测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堆放在***貂场墙外的废弃物所含细菌和真菌菌落数远高于其他地方土壤。兽医部门明确告诉***貂的死亡就是细菌感染导致并依此对症治疗(***当时进行检测的目的并不是为打官司,而只是配合兽医部门寻找病因以便对症治疗,没有任何作假的理由和可能)。2018年,***多次催促二被申请人将废弃物清理走,但二被申请人置若罔闻,拒不清理。自4、5月份开始(天气变暖的开始),2017年情景再现。***第一时间到青岛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和文登畜牧局请医,在再次解剖死貂确认仍系细菌感染后,兽医部门开出大剂量的杀菌、抗菌药给貂喂食和给貂场喷洒消毒,才基本控制了貂集中批量死亡的现象。到7月底仍死亡老貂11只、小貂689只。***是有多年养貂经验的老专业户,之前从未出现2017年和2018年貂场貂大面积死亡现象,从貂发病先从貂场北面开始而后向南发展,到最后死亡的也是北面严重,南面较轻的情况,再结合对***周边以同样方法养貂的养殖户貂场的调查,貂的生长却基本正常,没出现***貂场貂大面积死亡现象,唯一原因就是由于这些貂场离废弃物较远。因而得出的结论,由于***貂场离废弃物最近,闻到的气味最浓,所以受细菌感染的才最严重。这也说明,就是由于被申请人将含有大量细菌的废弃物堆放在***貂场墙外,污染了***貂场周围的环境,导致***财产的巨大损失。***在“百度”上搜索环境污染的定义: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和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受害人往往因受科学技术知识或技术手段的限制,对污染的发生和危害程度难以有准确的认识和了解,因此,很难避免损失和主张损失的赔偿。被申请人实施的堆放大量含细菌废弃物的行为非常符合该定义。在***貂场周围几百米范围内,除被申请人实施了清理水塘,将含有大量细菌的废弃物堆放在***貂场墙外,污染了环境外,再没有其他任何环境变化和可能导致貂大面积死亡的原因发生。有检测资质的科普研发技术中心(青岛)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也证明了废弃物中细菌和真菌数量远超正常土壤。畜牧兽医部门开具的治疗用药也都是杀菌、抗菌类用药,卫星图片所显示的内容也足以说明堆放的污染物与貂的死亡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提供的录音证据也证实被申请人承认了实施堆放废弃物的行为,并且让***找个地方鉴定一下,该赔多少,就赔多少,说明被申请人是承认其应该对貂的死亡承担责任的。***已经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污染案件,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主张本案系环境污染案件,首先应举证证明存在环境污染的事实,即环境的构成或者环境质量发生不良变化,从而扰乱和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其次应举证证明通海公司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该陈述与***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相吻合,但判决结果相反。所以,该案一、二审判决应撤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裁判。
通海公司没有提交意见。
土地中心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污染环境导致水貂损失”,原审法院将当事人之间争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没有体现出实际争议性质,确定案由不准确。***在诉讼中提交了证据材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土地中心、通海公司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恩全
审 判 员 康 靖
审 判 员 赵 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一平
书 记 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