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龙山路11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496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