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龙山路11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496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