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莲花城村村民委员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23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莲花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莲花城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静,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莲花城村村民委员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