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3民初23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莲花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莲花城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静,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文登市通海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莲花城村村民委员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