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博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与威海博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文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博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中海,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博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隋炘原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