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3017号民事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不明确,执行标的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