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4880号
原告:威海承威肉类水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697469607),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毕礼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山东灜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泯岐,山东灜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建。(已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耀,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天,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兆燕,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承威肉类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威海承威肉类水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承威肉类水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承威肉类水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威海承威肉类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