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1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代理人许磊,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崇伟,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孙家疃。
法定代表人李国建,总经理。(已去世)
委托代理人林荣耀,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杨绍仁,男,汉族,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代理人毕崇伟,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徐林,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0民终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查封、拍卖案外人杨绍仁名下的位于威海市××路××号××号不动产、案外人徐林名下的位于威海市××路××号××号不动产用于偿还本案所欠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杨绍仁名下的位于威海市××路××号××号不动产、案外人徐林名下的位于威海市××路××号××号不动产。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行查封,需于查封期限界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提供或不提供,自行承担查封效力自动灭失的不利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