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1064号
原告: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伟,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建,总经理(已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耀,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建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威海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