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财保25号
申请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龙岗外滩4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蔡令,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健悦路1号。
诉讼代表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1号北洋大厦A区11层。
申请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令(2020)鲁1003诉前调194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二О二О年五月九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令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威海田胖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月5日注销)所有的在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处的厂房折价、拍卖价款10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蔡令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威海田胖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月5日注销)所有的在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处的厂房折价、拍卖价款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