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威仲字第31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368020.89元;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应付工程款368020.89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威海中韩影音创意基地摄影棚屋面网架结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仲裁费7329.00元。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8月28日,前往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文登开发区珠海路南、金山路西有三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2016-040035、2016-040036、206-040043,上述三处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鲁10执4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西不动产(权证号2012-×**),上述查封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0年8月3日、10月13日发起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鲁K×××**,该车已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此外无其他有效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同意悬赏执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威仲字第31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赵 芳 审判员  孙建国
书记员  史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