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03执异1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登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临实业公司)、林宜文、潘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案外人对涉案房产的权利主张,能否排除本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产签订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及相关造价核定确认单均发生在被执行人以房产抵押贷款之前,并由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实际占有使用。案外人已经对价支付大部分价款且同意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且未有证据证明系案外人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之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文登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御临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鲁1003执保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御临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文登区御临华府小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中林公司提出上述异议。 另查明,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0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2014年7月7日,御临实业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文登农商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20余套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林宜文、潘碧珍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文登农商行提起诉讼。2019年5月16日本院判决申请执行人文登农商行有权对上述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交2012年3月26日、2011年10月13日中林公司与御临公司签订钢结构分包合同各一份及相关造价核定确认单;2013年6月9日被执行人林宜文签字的抵顶协议书一份、被执行人出具的未办理过户说明书一份以及2017年之后相关物业费、燃气费、装修入住照片等,主张案外人以工程款抵顶抵顶涉案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以及因被执行人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涉案房产款项未全额支付,案外人愿意将差价款26943.74元交付执行。 经质证,被执行人认可双方之间的房产抵顶关系,同意案外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以涉案房产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且被执行人出示的证据显示房产占有使用时间晚于被执行人以案涉房产抵押贷款时间,认为该协议无法对抗担保物权中的抵押物权,要求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中上本院(2019)鲁1003执保46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区御临华府小区8号楼1901室房产的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秀琴 人民陪审员  葛志强 人民陪审员  于国文
书 记 员  蔡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