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7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毕务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芙蓉,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丛培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东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林宜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宜文,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碧珍,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再审申请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登农商行)、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临公司)、林宜文、潘碧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终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中林公司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对物的权利,无权排除文登农商行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对涉案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是中林公司以抵顶工程款方式取得涉案房产并提出执行异议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中林公司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中林公司与御临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文登农商行的抵押权,二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相关法律适用是错误的。二是中林公司与购房人之间的协议是基于中林公司系合法所有权人、能够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才能够得以最终履行,在未交付全部房款前中林公司仍是权利人。二审认定中林公司不享有对涉案房产物上的权利系认定事实错误。三是文登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有明显过错,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主观上存在帮助企业骗贷,不构成善意抵押权人。四是御临公司2013年抵顶涉案房产时未及时给中林公司办理相关网签备案登记手续,中林公司在该问题上并无任何过错。御临公司的严重不诚信及文登农商行在放贷过程中的明显过错,实则是互相串通配合、利用抵押权这一法定优势,严重损害大量业主的合法权益,抵押行为应属无效。2.根据最高院发布的第27批关于执行异议的指导案例154号案件意见,中林公司对涉案房产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中林公司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文登农商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再审中林公司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因御临公司欠付申请人中林公司建设工程款,将涉案房屋抵顶给中林公司,中林公司受让房屋后转让给周志丹,周志丹又转让给姜锦章,姜锦章实际居住涉案房屋。中林公司主张其与购房人之间的协议是基于中林公司系合法所有权人、能够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才能够得以最终履行,在未交付全部房款前中林公司仍是权利人,对此本院认为,中林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已依法成立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给姜锦章实际占有使用,在涉案房屋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中林公司已不再对涉案房屋享有对物权利,中林公司与购房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仅是约束该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因此,二审判决认为中林公司不享有足以排除文登农商行基于抵押权的优先性申请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权利,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中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新芳
审 判 员 王宝恒
审 判 员 程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柴 华
书 记 员 吴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