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毕务瑚,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用名高强),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蔡令,女,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健悦路1号。
负责人:贾彬。
申请执行人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鲁100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应按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法应裁定(2020)鲁100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英哲
书 记 员  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