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异34号
异议人(第三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健悦路**。
诉讼代表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北洋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原告):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龙岗外滩**楼**/div>
法定代表人:毕务瑚。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男,汉族,住威海市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被告):**,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基于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以(2020)鲁100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威海田胖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月5日注销)所有的在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处的厂房折价、拍卖价款1000000元。第三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以涉案价款属于破产财产,不属于***、**、威海田胖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为由,对本院冻结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审查过程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涉案纠纷作出(2020)鲁10民终36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威海中林网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对已完成的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维持本院(2020)鲁100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异议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