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302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于常青。
被告: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乳山市永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于常青、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永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辛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