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2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广州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鲍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豪,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4077元,由上诉人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芳
审 判 员 郭林涛
审 判 员 潘 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洁玉
书 记 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