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4708号
原告: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广州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凤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凤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超
人民陪审员 韩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