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303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 被告: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乳山市永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乳山市广润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永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