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东里村建筑公司

于某1、于某2代位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财保331号
申请人:于某1,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于某2,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申请人:乳山市东里村建筑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海峰街东首。
被申请人:于某3,男,63岁,住乳山市。
被申请人:于某4,女,59岁,住乳山市。
被申请人:于某5,女,55岁,住乳山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代位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8.6万元的财产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在乳山市乳山口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的房屋拆迁款。
案件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