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东里村建筑公司

乳山市东里村建筑公司、乳山市春江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83执2514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东里村建筑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海峰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焉英波,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市春江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春江街2号。
法定代理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乳山市东里村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春江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83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乳山市东里村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申请立执行案之前,乳山市春江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已将本案的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汇入本院执行专项账户,乳山市春江源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1083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