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东里村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83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县。 被告:乳山市东某村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东某村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