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古现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古现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7民初3885号
原告:海阳市古现建筑有限公司。
驻地:海阳市郭城镇古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
被告: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驻地:山东省东营市沂州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海阳市古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得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海阳市古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古现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古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保全费2790元,由原告海阳市古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顺百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