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83财保741号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2475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2475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对乳山市财金公司的债权。冻结期间三年。
案件申请费164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书记员 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