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358号
申请人:乳山市弘开装饰材料店,经营地:乳山市城区新华街358-2-7号。
法定代表人:周范丽,女,住乳山市。
被申请人:乳山市久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营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毛家村。
法定代表人:祝旦镇,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50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175万元的数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在乳山市财金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
冻结银行存款等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