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文,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善,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弘开装饰材料店,住所地乳山市新华街358-2-2号。
经营者:周范丽,经理。
第三人:乳山市久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毛家村。
法定代表人:祝旦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弘开装饰材料店、第三人乳山市久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孙 丽
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
人民陪审员 宋美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