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久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992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海,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子安,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第三人:乳山市久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毛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镇海,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乳山市久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涵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娟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992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海,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子安,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第三人:乳山市久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毛家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镇海,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乳山市久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涵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