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

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1216号
原告: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选辉,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群,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与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东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将从意大利公司兼职获得的2400欧元给付东兴公司并赔偿经济损失25.5万元。事实和理由:东兴公司系从事电子变压器生产销售的专业厂商。2014年11月,***到其处负责产品销售工作,东兴公司安排***接手此前开发的大客户意大利PowerCoilsSRL公司。2019年8月16日,***申请辞职,自2019年10月24日未到东兴公司上班。此后,东兴公司发现***与意大利PowerCoilsSRL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担任该公司顾问,该公司每月支付***300欧元的报酬。早在接受该公司正式聘用前,***就利用在东兴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及知悉东兴公司的经营信息为该公司提供服务。该公司向东兴公司下达电子变压器订单后,***利用掌握的经营信息,建议该公司将部分订单转移到其他生产商,导致东兴公司丧失订单。东兴公司根据其与***间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以及双方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保密合同,要求***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双方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保密合同书中对争议处理明确约定由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故申请驳回东兴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但东兴公司主张的依据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合同书,系基于保密合同而主张竞业禁止违约之诉。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东兴公司未就该争议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退还原告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苗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