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1民初2372号
原告:高澎,女,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8********,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冯家镇汤东疃村**号,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城故事*号楼***室。
被告: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2563W,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澎与被告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高澎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澎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