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

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02民初2667号
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9号。
被告:威海东兴电子有限公司,住威海市高区科技路2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