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市东卫尼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02执保1453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东卫尼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1453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其与被申请人威海市东卫尼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出库单上所列商品均系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所购,故请求撤销(2020)鲁1002执保1453号民事裁定书,将冻结或查封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解冻或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威海市东卫尼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了初步证据,以被告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要求被告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至于复议申请人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立案审查范围。本院根据原告威海市东卫尼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鲁1002执保14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的相应价值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王 波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