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4164-2号
原告:房官俊,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蓉日,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洪镇,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清水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官俊与被告***、烟台大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丛日国
人民陪审员丛会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