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91民初1147号
原告:烟台德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在韶,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烟***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负责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德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了对烟***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因原告烟台德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已向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原告烟台德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德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1元减半收取3790.5元,由原告烟台德尔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