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28执恢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仁北路西侧光明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85030591。
法定代表人***,男,1976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金乡县金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大义五棉厂院。组织机构代码:05340705—8。
法定代表人***(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原管委会副主任,现任胡集镇党委副书记,住金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山东金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金北新城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