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205号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