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2189号之一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山东润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270元,由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