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340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赤峰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5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958元、本案执行费424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8月11日、9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20793元、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9754元,扣缴执行费4249元后,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6298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蒙XX**的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由于疫情原因本院未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军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