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承德市武烈河河道与橡胶坝管理处;承德市武烈河橡胶坝经营管理处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8251号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承德市武烈河河道与橡胶坝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南园路。
负责人:***,经理。
被告:承德市武烈河橡胶坝经营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市武烈河河道与橡胶坝管理处、承德市武烈河橡胶坝经营管理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共计3557元,由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