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泰安市兴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8250号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400078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泰安市兴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654129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兴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共计1235元,由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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