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879号
申请人: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40007873。
被申请人:承德市武烈河河道与橡胶坝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南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007713306650。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