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山西海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340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400078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海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团结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5147444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7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343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420000元,转执行费5155元,付给申请人41484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鲁0211民初174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