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406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6004246024Y。
法定代表人:周升民,局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山城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680696856A。
法定代表人:张大伟,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山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的四十五中宿舍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枣庄市山某区山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山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限其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交纳罚款(缴纳代码:0403-3126),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4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山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山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交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山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山住建强催字[2020]第08-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山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仍未履行交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清文
审判员  陈克斌
审判员  顾全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