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执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6行审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执行依据,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党同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