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九老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山民初字第2162号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城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九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亭区冯卯镇。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九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诉称:2009年10月24日,同被告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村委会将本村农民公寓楼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双方对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建筑公司进行了施工,被告村委会先后支付工程款约8000000元,余款经催要,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000000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其一、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至现在亦未竣工,构成违约,应偿付违约金173500元;其二、2012年11月18日已解除同原告建筑公司的施工合同,未完工的工程应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其三、双方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已付工程款未结算,原告建筑工程公司起诉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应驳回原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10月24日,原告建筑公司同被告村委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九老庄村农民公寓楼,承包范围执行设计院图纸内土建、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为2009年11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6月1日,合同价款以实际建筑面积按每平米478元计算。双方约定完成正负零付工程款10%,完成二层主体付25%,主体完成时付25%,安装装修达到二分之一时付15%,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付20%,剩余5%作为保修金,在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情况下,一年内保修金全部退还,在每阶段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款。工程款每拖延一天,发包方向承包方付违约金500元。2010年6月12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按约定工期按时交工。每拖延一天处罚500元,每拖20天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的经济损失自负;因政府行为导致的停工停建,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商品沿街门市房及3#、4#公寓楼价格每平方米547元,承包方原则全权垫资。工程期限180天,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竣工。2011年5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因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造成工程不能正常施工,3#、4#楼由原告建筑公司垫资施工,原每平方米547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30元;小区1#、2#、3#、4#楼及沿街房收房款,应全部用于施工队作为原告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拨付;在工程达到交付条件,竣工日起7天内工程款不到位,被告村委会应付工程款1.1%的利息,或按建筑成本价格每平方米547元以房折价给原告建筑公司。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因工程款的拨付产生矛盾,在部分辅助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原告建筑公司停止施工。2012年11月18日,被告村委会将未完成的工程,发包给水泉镇道路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现工程已交付使用。 另查明,合同的履行中,被告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8341592元。原告建筑公司、被告村委会对1#、2#的建筑面积9244平方米、每平方米478元没有异议;对3#、4#的建筑面积9244平方米没有异议,对每平方米的价格有异议。对沿街门市房的面积、价格有异议。2014年11月25日,原告建筑公司同被告村委会对1#至4#楼未完成的工程价值、基础超深进行协商,最终确定未完成的工程价值为800000元,基础超深3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合同书、确认书等证据存卷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公司同被告村委会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有效合同。该工程已交付使用,现原告建筑公司要求被告村委会偿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1#、2#楼的建筑面积9244平方米,每平方米547元,计款4418632元;3#、4#楼的建筑面积9244平方米,每平方米630元,计款5823720元;沿街门市房面积每平方米547元,计款1525583元;基础加深工程款310000元,综上,工程总造价11767935元。同未完成的工程造价800000元和已付工程款8341592元相折抵,被告村委会应偿付原告建筑公司工程款2626343元。原告建筑公司要求沿街门市房按面积2795.12平方米,每平方米530元计算,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村委会辩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至现在亦未竣工,构成违约,应偿付违约金173500元,因双方就工程款拨付产生矛盾,结合合同书约定的工程款拨付条款,其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建筑公司停止部分辅助工程的施工,已构成违约,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九老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2626343元。 二、驳回原告枣庄市山亭区山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九老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