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民初2550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对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利源面包车销售有限公司、***、衡水天昭工贸有限公司、***、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魏国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1126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被告“河北金腾飞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的名字补正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苏建平

人民陪审员  王朝水

人民陪审员  柴瑞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