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2600号之一
解除查封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前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318927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广川镇前庄村。
被申请人:常建芳,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58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广川镇。
被申请人:李金娟,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广川镇。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建芳、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李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冀1126民初26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常建芳、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李金娟名下银行存款8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11日,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李金娟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金娟的保全措施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金娟名下86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处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