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348号
原告:***,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广川街**。
原告***与被告***、***、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被告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腾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景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腾飞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被告河北腾飞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管辖,故被告河北腾飞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