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民他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镇。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审被告:魏国群,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魏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于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俊凯

审判员  杨建一

审判员  高宗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