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和某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魏国峰。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9761元,并以597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819元由被执行人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缴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书,表示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902执18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张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康